逼近30歲的適婚年齡,身邊結婚的朋友越來越多,難過的是,離婚的也等比增加中。最近一位很要好的朋友,發現剛結婚一年的先生與同事外遇長達多年,讓她徹底精神崩潰,還要忍住悲傷,照顧不到一歲的小孩。
像我們這樣一般人,想找離婚訴訟律師或是可信任的徵信社,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網路搜尋即可看到許多案例,還沒蒐證到就一直要資金,或是兩光徵信社露出馬腳反被揭露,甚至不小心找到黑道背景的徵信社,結果自己與先生雙方財產盡失等等。
我與朋友都很小心,先從身邊朋友的律師朋友找起,先向可信任的律師諮詢 (有24小時、免費諮詢),諮詢前需先提供以下資訊:
1. 案情說明
2. 目的:要離婚?要錢?要小孩?要其他?
由於目前朋友手邊已有以下證據,律師表示如果只是要離婚並爭取相關權益的話,手邊這些證據應該已經足以提起民事訴訟了。
1. 文字訊息記錄
2. 照片 ( 牽手、擁抱、親吻 )
3. 夫妻爭吵錄音檔
民法第1052條規定:
第一項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第2項: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其中需注意的是,蒐證方式與過程是有可能涉及法條的,如下:
一.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: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二. 刑法第315-1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1.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2.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知名呂秋遠律師也提醒,發現先生外遇時先深呼吸、不要慌,評估手邊證據3等級:
黃色警戒:問候簡訊、牽手、擁抱自拍照。
紅色警戒:摩鐵發票、接吻、摩鐵自拍照、老公我很想你、你昨天很強、人家要再來一次的簡訊。
紫爆警戒:性愛光碟或照片、戶口名簿多了一個小孩。
若要告通姦,只有紫爆等級的才有機會起訴;紅色等級大概就是賭一把;黃色等級可能就是告好玩而已。
如果是民事損害賠償,黃色等級就可請求一些錢,只是不多而已,就算是紫爆等級,也不過就是平均40萬上下,往下20萬,往上100萬。所以如果只有黃色等級,那就再等等,不要打草驚蛇,他會慢慢的越來越離譜,我們就靜靜的蒐集所有的證據。
要不要找徵信社?除非值得信任,否則不建議找徵信社,因為費用非常高,而且不一定能找到什麼,還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