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逼近30歲的適婚年齡,身邊結婚的朋友越來越多,難過的是,離婚的也等比增加中。最近一位很要好的朋友,發現剛結婚一年的先生與同事外遇長達多年,讓她徹底精神崩潰,還要忍住悲傷,照顧不到一歲的小孩。

像我們這樣一般人,想找離婚訴訟律師或是可信任的徵信社,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網路搜尋即可看到許多案例,還沒蒐證到就一直要資金,或是兩光徵信社露出馬腳反被揭露,甚至不小心找到黑道背景的徵信社,結果自己與先生雙方財產盡失等等。

我與朋友都很小心,先從身邊朋友的律師朋友找起,先向可信任的律師諮詢 (有24小時、免費諮詢),諮詢前需先提供以下資訊:
1. 案情說明
2. 目的:要離婚?要錢?要小孩?要其他?

由於目前朋友手邊已有以下證據,律師表示如果只是要離婚並爭取相關權益的話,手邊這些證據應該已經足以提起民事訴訟了。
1. 文字訊息記錄
2. 照片 ( 牽手、擁抱、親吻 )
3. 夫妻爭吵錄音檔

民法第1052條規定:
第一項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第2項: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其中需注意的是,蒐證方式與過程是有可能涉及法條的,如下:
一.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: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二. 刑法第315-1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1.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2.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但如果是自己也能自由出入的地方,例如主臥室、書房、客廳等,放錄音錄影設備的法律風險可能就稍微低一點。
 
 
Ok,以上是「民事訴訟」。 自己要想清楚是要單純只處理民事方面離婚相關訴訟,還是也想提出刑法通姦罪的告訴。
刑法可參考以下:
刑法第239條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
刑法第245條:「(第一項)第二百三十八條、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 (第二項)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 

知名呂秋遠律師也提醒,發現先生外遇時先深呼吸、不要慌,評估手邊證據3等級:
黃色警戒:問候簡訊、牽手、擁抱自拍照。
紅色警戒:摩鐵發票、接吻、摩鐵自拍照、老公我很想你、你昨天很強、人家要再來一次的簡訊。
紫爆警戒:性愛光碟或照片、戶口名簿多了一個小孩。

若要告通姦,只有紫爆等級的才有機會起訴;紅色等級大概就是賭一把;黃色等級可能就是告好玩而已。

如果是民事損害賠償,黃色等級就可請求一些錢,只是不多而已,就算是紫爆等級,也不過就是平均40萬上下,往下20萬,往上100萬。所以如果只有黃色等級,那就再等等,不要打草驚蛇,他會慢慢的越來越離譜,我們就靜靜的蒐集所有的證據。

要不要找徵信社?除非值得信任,否則不建議找徵信社,因為費用非常高,而且不一定能找到什麼,還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。

 
但也要特別需要注意,從知道通姦事由「6個月內」要提出刑事告訴,超過就不能提。但有新的通姦事由發生,還是可以針對新的事由提出告訴。
 
所以發現先生外遇時,記住以下3步驟:
一. 深呼吸,評估手邊證據的有利等級。
二. 冷靜思考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?要挽回先生與婚姻?還是要協議離婚?若是後者,就接著想清楚小孩親權與財產權。
三. 先尋求免費律師諮詢,再聘請可信任的律師,依律師建議方式蒐證、提告。
 
希望能幫助也遇到相同問題、感到無助的朋友們,打起精神、冷靜蒐證,與可信任的律師諮詢、合作,獲得自己最後應有的結果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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